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規范大亞灣開發區內新建、在建建設工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建或在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有權自主選擇項目綠色建筑評價執行標準。按《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第十四條,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綠色建筑等級的,應當重新審查。變更后的綠色建筑等級應符合《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以及《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或《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 15-83)及綠色建筑發展地方規劃要求。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機構應重新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綠色建筑進行審查。
二、新建或在建建設工程已售的,不得變更已售部分的綠色建筑等級。
三、國家、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更新修訂后,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評價標準執行;變更綠色建筑等級或評價執行標準的,按其執行標準的最新修訂版本執行。
四、國家、省、市對以上內容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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